您好,欢迎进入环保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020-88888888

XC体育app下载,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9 22:32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茂名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图设计企业、审图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化解目前我市新能源汽车增量较多但充电设施建设不足的矛盾,规范和指导充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特组织编制了《茂名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指引(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指引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以便更好开展后续修订工作。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茂名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现行国标、省标、项目规划条件等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施行。     1.2 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专项设计技术指标应参照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参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提高技术标准执行。     1.3 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水灾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并配置灭火设备。鼓励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事故后清洗及排污系统。     1.4 本技术指引不适用于机械式汽车库充电设施建设。     2 建筑部分     2.1 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单层汽车库不应大于3000m²;多层、半地下汽车库不应大于2500m²;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不应大于2000m²。     2.2 汽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应划分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应符合以下规定:     2.2.1 地下、高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不应大于20辆;半地下、单层、多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不应大于50辆。     2.2.2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水幕或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2.2.3 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单元分隔,火灾发生时,防火卷帘应能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下降并停在距地面1.8米的高度,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控制的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     2.3 停车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大于50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进行分隔。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进行围蔽管理,以确保使用安全。     2.4 充电桩等预留充电设备应与停车位同时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中准确表示预留充电设施的位置及尺寸。充电设备的设置不应减少汽车通道的宽、高尺寸及停车位的长、宽、高尺寸;充电设备的设置也不应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净高度,同时不应影响门的开启。     2.5 对于快速充电桩(大于7KW)不应设在地下车库内,宜在首层室外集中、靠近高低压变配电房设置。     3 供配电部分     3.1 充电桩的供电电源,按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配置变压器及变配电设施,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负荷计算时,需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第4.3.3条规定考虑需要系数。     3.2 充电设施负荷等级为三级,交流充电桩应采用220V/380V电压等级供电,充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3.3 按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充电设备用总配电箱按防火单元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配电箱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总配电箱、充电配电箱的配电电缆应安装到位或根据本地实际由充电汽车专卖店配设安装。应统一将充电配电箱至固定停车位充电桩间上方设专用电缆桥架或线 充电设备供电的线V三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220V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当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尚应设置A型或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6 充电设备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般宜采用TN-S系统,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就近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3.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向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或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附件,火灾报警后应立即切断火灾报警防火分区充电设备电源。     3.8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置能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500mA,充电桩配电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3.9 建设在室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     3.10 在安装充电桩车位的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监视器宜设于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或有人值班的值班室。     3.11 室外停车位设置充电桩时,除满足本指引3.1-3.7条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3.11.1 充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     3.11.2 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出地坪200mm;     3.11.3 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防水防尘措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桩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IP65;     3.11.4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用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雷雨天气禁止操作”等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     4 给排水部分     4.1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的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4.2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分区,其分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供消防泡沫车连接的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4.3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汽车库设置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90min,每个车位上方至少一个喷头。     4.4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等级设置;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在满足规范配置的基础上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60L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30m。     5 暖通部分     5.1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的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的相关规定。     5.2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区域的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复合通风。     5.3 设置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库区域,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废热量计算,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且不应小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表7.3.4-1或7.3.4-2的1.2倍。     5.4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防烟、排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5.5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根据同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系统,每个系统的排烟量和补风量不应小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表8.2.5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干管及排烟口,并应在干管处设置电动排烟防火阀XC体育app下载,,且仅开启着火的防火单元进行排烟;排烟系统的主风管及穿越防火单元的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     5.6 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山西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满足群众购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需要。6月1日开始,居民在居住区安装自用充电桩需提供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等资料。居民自用充电桩,指在居住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居民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包括车位购买的发票、合同、协议等证明复印件,若为租赁车位,需同时提供租赁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协议、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电动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任选其一的复印件;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自用充电桩)。   居民需要注意的是,无法证明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不得申请充电桩安装;车位为租赁的,应额外提供产权人同意安装说明;车位为近亲属所有的,需提供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家庭成员的相关产权证明。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业务,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居住区可安装公用充电桩。其是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运用“统建统服”模式,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提供公用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用电申请资料包括: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土地、场地权属证明文件,若属农村用地或无土地证,由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等部门开具的产权合法证明,若土地为租赁性质,提供租赁协议及所租赁的土地产权证明;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公用充电桩)等。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19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规范通知如下。   一、居住区充电设施类别   (一)居民自用充电桩   1.定义   居民自用充电桩:指在居住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2.用电申请资料   (1)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2)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车位购买证明(发票、合同、协议等证明复印件),若为租赁车位,需同时提供租赁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电动汽车权属证明(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协议、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电动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任选其一复印件)。   (4)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自用充电桩)(附件1)。   3.注意事项   (1)在农村地区自有产权房屋建设的自用充电桩不得超过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占有公共区域。   (2)在农村地区自有产权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建设的自用充电桩,不收取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但须提供房产(宅基地)证明代替车位产权证明。若无土地证、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明的,须由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等部门开具土地使用证明。   (3)无法证明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不得申请充电桩安装。   (4)车位为租赁的,应额外提供产权人同意安装说明;车位为近亲属所有的,需提供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家庭成员的相关产权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5)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业务,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居住区公用充电桩   1.定义   居住区公用充电桩: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运用“统建统服”模式,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提供公用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2.用电申请资料   (1)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土地、场地权属证明文件,若属农村用地或无土地证,由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等部门开具的产权合法证明。若土地为租赁性质,请提供租赁协议及所租赁的土地产权证明。   (3)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高压用户适用,参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公用充电桩)(附件2)。   3.注意事项   (1)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2)土地、场地权属为租赁的,应额外提供产权人同意安装说明。   (3)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业务,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紧密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全力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需要。   (二)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三零”“三省”举措,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服务我省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效接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在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的目标。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报装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已印发文件中有关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书(自用充电桩).pdf     2.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书(公用充电桩).pdf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5月28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公告。公告显示项目规模及内容为:新建充电桩、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充电计量管理系统、充电安防系统以及配套充电桩运营监管平台系统等。合作模式按照招标人主导,经营人投资的原则,由经营人作为投资、建设、运营主体,负责项目备案、设计和预算,项目工程实施。经营人在本项目内全额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其他权利和义务,待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进一步明确。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公告   为了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与应用和绿色交通的发展,推动充电桩覆盖范围,完善公共区域、重点区域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群众出行的汽车充电需求。现就乐东县黄流高铁站等三个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并确定经营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地点 黄流高铁站停车场、尖峰高铁站停车场(空余车位)、抱由镇番豆桥停车场(空余车位)。 二、项目规模及内容 新建充电桩、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充电计量管理系统、充电安防系统以及配套充电桩运营监管平台系统等。 三、合作模式 按照招标人主导,经营人投资的原则,由经营人作为投资、建设、运营主体,负责项目备案、设计和预算,项目工程实施。经营人在本项目内全额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其他权利和义务,待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进一步明确。 四、准入条件 (一)投资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 (二)有良好商业信誉,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名单。提供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中无重大失信等被禁止投标记录。(针对此项提供相关截图并加盖公章); (三)结合乐东黎族自治县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开展磋商,明确投资主体。 五、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报名资料:投资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非法人代表须持法人代表授权书才能递交资料),法人代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2024年5月28—2024年5月30日。 (三)报名地址: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路183号二楼县发改委 (四)联系人:石磊()   乐东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长沙补贴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长沙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六大工程”、降低物流成本等重点工作任务扎实落地,着力激发需求潜能,畅通经济循环,促进更高水平供需衔接适配,为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1.将钢铁、有色、石化、机械、轻纺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纳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对相应设备购置费用(单项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落实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资金,围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更新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设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促进设备大规模更新。(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3.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住建领域设施更新资金22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供水、供热、供气、排水、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4-2025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5.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原则,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根据各市2024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6.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老旧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对更新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根据不同车辆类型、电池规格,给予城市公交企业一次性定额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7.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内河和沿海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造,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8.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4500万元,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600总吨以上符合条件的老旧内河运输船舶,开展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船舶改造任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9.深入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购置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4类农机报废,按照单台农业机械不同类型给予定额报废补贴,逐步扩大报废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0.2024年支持改造提升1万家村卫生室,统筹相关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配备智慧随访设备、康复理疗设备以及必要的体检设备,全面优化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条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1.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支持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更新购置,加快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设施智慧化升级。(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2.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学科评估结果B以上学科、“双高”、“811”建设高校,以及国家、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更新购置一批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在50万元及以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13.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重点行业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安排2.65亿元,重点投向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项目、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投资期内,对被投资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双跨或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收益的30%-50%让利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4.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正处市场推广期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为其购买符合条件的保险,省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聚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医疗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优质产品和先进设备清单,建立完善评价机制,推荐更多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推广目录。对纳入国家有关目录清单的生产企业,其新上符合条件的扩大产能、技术升级等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16.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山东省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17.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省级筹集资金1.26亿元,按照每个乡镇8万元、每个街道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18.推行重点领域绿色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加大对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政府采购力度,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并优先采购提供XC体育app下载,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   19.按照省级奖补,各市发放促消费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政策期内交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电脑(限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其中台式电脑显示器与主机为一套)等5类旧家电,并新购上述品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补贴。省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根据2024年各市废旧家电回收量同比增长情况和限额以上家电零售额增量贡献等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统筹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平台和拆解再利用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21.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处理企业,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做好规划和用地保障;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具备资质拆解企业等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的,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2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4.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优化代理收费、专用线收费,有效降低铁路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25.对通行京杭运河(包括支流航道)山东段的集装箱船舶实施免费过闸。对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给予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补助总额度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6.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经山东港口的内贸海运多式联运“一箱制”业务,给予最高600元/标箱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7.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山东港口海铁联运班列出口下水集装箱,给予每标箱350-500元补贴;对2024年支线船公司在山东港口运营的内支线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8.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统企业,且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9.支持全省惠民流通项目建设,统筹省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补短促融项目、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0.将现代物流业作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安排300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1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1.对国家、省确定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探索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鼓励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支持交通运输枢纽综合立体开发和骨干通道沿线土地物流功能开发,充分利用碎片化闲置低效土地开展物流服务。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3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

  内蒙古 《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发布

  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的公示。     规划明确提出:至 2025 年,实现车桩比 2.5:1 的总目标,建成各类充电桩 12000 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2767 个,专用充电桩 3845 个,居民自用充电桩 5400 个,打造兴安盟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新引擎。至 2030 年,努力实现车桩比 1:1,全面消除充电难问题,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做出重要保障。   公示原文如下:   关于《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指示精神,与上位规划做好衔接,从根本上破解城市“充电难”问题,促进兴安盟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兴安盟住建局组织编制了《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 年)》,现予以公示。   附件: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pdf   兴安盟住建局 2024年05月14日

020-88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