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一则江苏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规收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当事人在销售瓶装液化气的过程中,以(30-40)元/瓶不等的标准收取用户10kg气瓶“检测费”共计110元,并以(35-55)元/瓶不等的标准收取用户15kg气瓶“检测费”共计48676元。后当事人主动退还价款6176元,剩余42610元经责令后未予退还,被认定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气瓶检测费用与计量装置检测费用不同,在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当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燃气企业应当关注各地政策,尤其应当注意对于用户自有产权气瓶、自愿委托检测以及检测后发现问题特定情形下的检测费收取的规定,做好价格合规工作,避免被认定为价格违法。
除此之外,以本案为鉴,若燃气企业自行发现存在违规收费,应当积极主动向用户进行退费,以减少违法所得的认定,尽可能减轻处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7月20日开始对当事人涟水县盛达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涟水县盛达燃气有限公司存在以(30-40)元/瓶不等的标准收取用户10kg气瓶“检测费”,以(35-55)元/瓶不等的标准收取用户15kg气瓶“检测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08月0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7月12日期间以(30-40)元/瓶不等的标准收取用户10kg气瓶“检测费”共计110元。当事人2021年7月4日2022年7月16日期间以(35-55)元/瓶不等的标准收取用户15kg气瓶“检测费”共计48676元。上述费用合计48786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4]6号)文件规定:“民用液化气钢瓶(包括居民自备气瓶)检测费用只能向气瓶充装单位收取,不得转嫁负担向居民个人收取。”,当事人不得转嫁负担向居民个人收取气瓶“检测费”杏彩体育官网,。当事人多收价款48786元。
1.2022年07月20日,执法稽查科(指挥中心)分办单(编号:稽(源-价)2022-50-217)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2年0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2年0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2022年07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收费人员卢丽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10kg气瓶“检测费”和15kg气瓶“检测费”的事实;
5.2022年07月21日,当事人的收费人员卢丽提供的《10kg气瓶检测收费明细》、《15kg气瓶检测收费明细》和《收费汇总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气瓶检测收费情况的事实;
6.2022年07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理徐凤中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杏彩体育官网,,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10kg气瓶“检测费”和15kg气瓶“检测费”的事实;
7.2022年07月22日,当事人的经理徐凤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8.2022年07月22日,当事人的经理徐凤中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洪挺、经理徐凤中和收费人员卢丽的身份的事实;
9.2022年07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理徐凤中进行授权委托的事实;
10.2022年09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
11.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4]6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省物价局对居民自备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问题进行批复的事实;
12.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液化气站能否向居民收取液化气瓶检验费的函》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函询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液化气站能否向居民收取液化气瓶检验费的事实;
13.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用液化气瓶检验费问题的复函》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居民用液化气瓶检验费问题进行答复的事实;
14.2023年03月06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盛达燃气公司停产停业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因与股东存在纠纷不得已停产停业的事实;
15.2023年03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涟水县盛达燃气有限公司退费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应当退还价款48786元,已退还价款6176元,未退还价款4261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线日向当事人送达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涟市监听告字〔2022〕J-1212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于2023年02月21日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陈述和申辩:1、我公司在贵局检查后立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贵局提供收费证明,我公司已如数退还收取钢瓶的费用,并经用户签字证明;2、我公司已积极整改到位,恳请从轻处罚。本局在听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采纳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盛达燃气公司停产停业的说明》和《涟水县盛达燃气有限公司退费明细》。
本局于2023年0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涟市监价退〔2023〕J-10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4261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退还价款42610元属违法所得。依据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以及
:“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营商环境要求,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退还价款42610元属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426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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